消防认定电气系统故障致火灾 法院判租赁方担主责
2017-03-13 法制与社会

大同华烁商贸公司租赁大同华鹏物流仓储中心仓房,发生火灾后价值666万余元的五粮液等白酒被烧。在消防部门认定华鹏公司库房电气系统故障导致灯线起火,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致火灾的情况下,大同市中级法院却认定责任比例“三七开”,租赁方应承担七成责任,出租方只需承担三成责任。

判决后,华烁公司上诉,目前案件正在继续审理之中,国内多家媒体正在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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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电气系统故障 仓库着火损失666万

华烁公司称,2012年2月14日,该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一年。2012年3月29日,华烁公司租赁的32号库房发生火灾,导致库房内的五粮液等白酒被烧。2012年7月24日,大同市南郊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南价证字(2012)第(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财产损失为6663440元。

大同市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原因是华鹏公司库房电气系统故障,导致灯线起火,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所致。

华烁公司认为,由于华鹏公司提供的32号库房电气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引发火灾,直接导致该公司财产损失,过错在华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华烁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向华鹏公司索赔财产损失6663440元和鉴定费20000元。

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重审后“三七开”

2013年11月14日,大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华鹏公司将办公用房作为库房出租给华烁公司,则应当对房间作为库房的通常使用状态负责,还应为房间内存放的物品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并承担消防安全保障义务,且华鹏物流仓储中心是存放和保管货物、提供仓储的专业大型场所。

然而,作为库房使用的房间存在主线没有穿阻燃管、应使用白炽灯却使用的是荧光灯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修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修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规定,这给32号库房埋下了隐患。

此外,华鹏物流仓储中心还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器材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未设置消防水池、无室外消防栓系统、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现有灭火器未及时维修、未配置消防工具、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等问题,说明华鹏公司没有为涉案房间存放的物品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也没有尽到消防安全保障义务。

但法院同时认为,华烁公司既然承租办公用房作为库房存放货物,就应对货物的存放符合有关消防要求和标准负责,尤其是货物是白酒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华烁公司也没有尽到保障货物的存放符合有关消防要求和标准的责任,且其将涉案房间的窗户全部用砖墙砌起封闭,安装防盗门,自行保管防盗门钥匙,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提供防盗门钥匙,影响了火灾及时扑救,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的责任分配比例为原被告各50%。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年后,省高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同中级法院重审一审改变了认定的责任比例,改认定华鹏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华烁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认为,华烁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审慎、勤勉的履行有效维护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长时间通电,致使电气系统故障引燃可燃物。故负有较大过错。而出租未经合法报建和消防验收的房间做库房,且耐火等级低的华鹏公司,责任被大大减轻。

律师:一直通电就会起火?不符合常识

对此判决,华烁公司反应强烈。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大同市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调取的“3.29华鹏物流仓储中心32号房屋火灾”涉及法律事务的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汇编和卷宗材料中证据材料六(华鹏物流中心存在隐患说明)明确记载了以下事实——

“1.库区内未设置消防水池,大部分区域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无水);无室外消火栓系统。2.库房钢钨架结构未作阻燃处理,应涂刷钢质防火漆。3.库区内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现有灭火器未及时维修,未配置消防工具。4、库区四周杂草未及时清理。5、大部分库区电器线路敷设不符消防规范要求,未穿阻燃管理。6、库房货物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7、库房内灯具使用不符合要求,应使用60瓦的白炽灯,且用电设备开关应设置在库房外。8、库区各部位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明确各部位的责任人。9、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应急疏散预案。10、库区内未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11、32号房屋存有高度白酒应按照酒精库的规范单独设置并向消防机构进行中报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同时,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记载“东西屋零线、东屋多股铜导线鉴定结果为,经全相分析送检的1#、2#熔痕均为二次短路熔痕。”

同时一审法院还查明,涉案房间主线没有穿阻燃管、应使用60瓦白炽灯却使用的是荧光灯,被告使用无资质的电工接电。

律师认为,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在本案中,由于华鹏公司本身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尽到相应的消防保障义务,而且在南郊消防大队责令其改正后仍不进行整改,从而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也认定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房屋东屋长时间通电情况下,电气系统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所致,而无论是电气系统还是其他,都是属于被上诉人管理的设备。如果这些设备的安装都是符合规定的,那么在正常情况下,长时间的通电并不会导致火灾的发生,这也是生活常识——长时间的通电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

公司负责人还认为,华鹏公司出租的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耐火等级低,也没有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却以白酒需要申报消防手续为由指责华烁公司,是贼喊捉贼。所有的库房是一个整体,而华鹏公司对整个库房都没有建设合理的消防设备且对消防部门的多次整改要求置若罔闻,在这样的大前提下,指责华烁公司未申报白酒消防手续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于法无据。

对于法院重审时提出的华烁公司将房屋的窗户用砖砌起、安装防盗门等情节,华烁公司解释说,这都是由于华鹏公司的安保做得不好,发生过失窃情况,且这些都是经过华鹏公司同意的,安装防盗门及自行保管钥匙不是没能及时救火的借口,对于消防队来说,没有防盗门钥匙,一样也可以很快破门而入,消防部门有足够的器材和能力破门进行救火,这不能成为要求华烁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

据了解,目前国内多家媒体都在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