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2016-1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及编制依据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担任总指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必要时迅速组织协调部队、武警、兵团人员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咨询和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造成的危害评估,写出分析报告。

3 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事故预警

3.2.1 加强日常监管

自治区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海关、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危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可能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严格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初步分析、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 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 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 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 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并估算经济损失。

3.3.7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保持与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和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3)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4) 自治区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

(1) 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提出应急工作措施。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 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监管职责;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专家咨询组及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 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急响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成立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级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 地、州、市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地、州、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向地、州、市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地、州、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4) 自治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州、市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必要时派出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1.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 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安排。

6.6 演习演练

6.6.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6.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3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6.4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危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