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7-01-19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建“和谐昆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以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6〕14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技、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昆明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和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也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所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见附件10.2。

(3)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3。

(4)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7)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0.4。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按照日常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市级部门和民航、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昆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办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承担。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及其他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全市应急信息平台体系,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发挥枢纽作用。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机构(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是防范和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实施、解除专项应急预案;承办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县(市)、区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委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市应急办及各有关部门要与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驻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督预测的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市应急办。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或橙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2)市应急委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信息报送

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接报后,市应急办除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市政协。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接报后,市应急办除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1小时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告市委。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应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并向市应急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省、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级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市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可能或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普查、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0.5。

 

5.1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进行处置,待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并负责处置。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1)启用应急指挥中心,抽调人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处置。

(2)市应急办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3)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昆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8)向市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9)传达、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3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协调联络组。由市应急办牵头,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和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建设、交通、安监、林业、防震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强制隔离冲突双方等具体处置和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农业、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收容、消除污染物。

(4)监测评估组。由环保、气象、林业、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道路、桥梁、房屋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

(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移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群众,保障被疏散群众的基本生活。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民兵、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区和安置点的治安,打击犯罪等。

(7)通信保障组。由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预备役通信部队、通信企业、人防等部门参与,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处置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抢修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9)物资经费保障组。由民政、财政、商务、发展与改革、经济、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食宿后勤保障和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广电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专家技术组。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处置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

(13)社会动员组。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动员和组织公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事部门牵头、台办、公安、外宣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5)市场稳定组。由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发展与改革、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卫生、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接收、发放救济款物;对伤员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除以上各工作组,还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5.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发生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由省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由县(市)、区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自行决定。

5.3恢复与重建

5.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5.3.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5.3.3恢复重建

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并按程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援助。

5.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执行。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6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指挥体系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的核心,结合行政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以应急信息平台体系为载体,按照国家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要求,建立上下联通、有效预警、直观掌握、及时应对、科学决策、全面整合的信息化、智能化的应急信息平台体系,健全完善我市的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信息平台体系主要包含:基础支撑系统、信息报送系统、智能方案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移动信息采集指挥系统、移动支持保障系统等,主要实现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监测预警、综合研判、智能方案、趋势预测、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资源管理、态势标注等功能,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要求。

6.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建立由昆明市紧急救援队、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县(市)区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后备队伍、志愿者队伍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1)昆明市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林业、通讯部门抽调市级直属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7支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迅速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昆明市紧急救援队负责人和人员、装备构成及启动时间详见附件106、107,昆明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详见附件108。

(2)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分别由市防震减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昆明市各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装备情况详见附件10.9。

(3)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现有资源,成立综合应急队伍,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以民兵队伍、保安队伍、护村队等为主干,成立基层应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的救援、疏散、转移工作,并做好情况介绍、道路引领、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5)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后备队伍,由驻昆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Ⅳ级(一般)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探索设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的机制。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4物资保障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分公司等部门,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紧急情况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通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人防办、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11公共设施

市政公用局、商务局、城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应急标志

参与救援的人员和车辆由市应急办统一制发识别标志和工作证件,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公安、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监、防震减灾、气象等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属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工作,并指导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防御灾害的能力。

7.2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预案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模拟演练与实作并重,既要开展队伍实作演练,也要进行预案组织的模拟演练。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市属相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专项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30天,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的指导下实施。

8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表彰奖励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