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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17-05-31 青海日报

    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近日,青海省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预案》明确指出,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省级已经建立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关职责的基础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协调整合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审计、监察部门的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级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不同级别的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确定债务危机处理原则和流程,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提出,要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准确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推进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评估的科学化、信息化。要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要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