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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16-12-2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汛抗旱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政府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5 编制原则

    (1)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相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7)认真分析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一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中型河流、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水利局、城管局、财政局、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安监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气象局、省沈阳水文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人保沈阳分公司、中国石油沈阳销售分公司的分管领导。

    2.1.2 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地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县(市)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一般设在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1.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管河流及各区、县(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和大中型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属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报同级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4 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利局和有关单位熟悉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汛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各地区也要组织当地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灾情发生后要迅速深入前线,科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2 职责分工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宣布汛期、旱期期限,确定防汛抗旱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市管河流防洪预案、市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市级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状况,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公报;统一调控和联合调度全市水利设施,做好防汛抗旱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实施,督促地方政府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全市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管,以及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制订城市防汛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保证城市安全。负责本行业系统的抗旱工作,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不同干旱等级的城市应急备用供水水源。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筹措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

    沈阳警备区:负责组建市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突击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武警沈阳市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防汛抗旱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相关监管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接收、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助、督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危房的防汛工作,指导各地区做好受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制订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市农经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林区的防汛安全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负责林业抗旱相关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协调洪旱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文广局:负责协调、指导市、区县(市)两级广播电视台(站)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及时发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的各类预警、应急响应和紧急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市统计局:协助指导市民政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做好洪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辽河保护区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实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水、土壤墒情等气象监测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滚动制作重大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沈阳警备区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信息。干旱期间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预测、土壤墒情和卫星遥感监测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省沈阳水文局: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墒情、降水、河道水位流量、水库蓄水量及水位等实时、预报水情信息。

    沈阳水务集团:负责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抗灾用水供应。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负责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铁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中国人保沈阳分公司:在防汛抗旱期间,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后指导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中国石油沈阳销售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及相关演练工作。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3 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1 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1)气象部门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联合有关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干旱、洪涝、山洪等灾害气象指标并进行评估,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乡级政府(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指派专人进行旱涝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水文部门要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次,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2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事发地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和抢险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等大型河流及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等中型河流干流的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要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并向同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和通信联络方式等,便于市、区县(市)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作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要立即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拦河闸坝信息。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和批复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拦河闸坝管理部门要于泄水前48小时按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方式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及报送

    洪涝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初步情况汇总后2小时内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核实后的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雨水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公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水法宣传周、减灾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活动。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段和县城,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修复任务,对抗旱工程和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城乡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储备必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需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队伍、通讯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其他行业也要组织对本行业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予以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同时,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干旱灾害预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 渍涝灾害预警

    按照国家涝区五级区划标准,全市涝区划分为辽干北部右岸、辽干中部右岸、辽干中部左岸、绕阳河右岸、浑河左岸、浑河右岸、太子河等7个四级涝区,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公河康平、公河法库、秀水河康平、秀水河法库等32个五级涝片。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我市山洪灾害易发区分布在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法库县。

    (1)针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水利、气象、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和巡视。每个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便于其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大范围供水危机时,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农村供水预警,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发布城区供水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本地区的河流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我市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定的大型河流上河道、水库洪水风险图。

    (2)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等4条大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等4条中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后执行。其他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河流所在地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编制抗旱预案(含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4 其他各类预案

    (1)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农田排涝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预案编制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级别按照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石佛寺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养息牧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④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④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④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3.4.2 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预警等级主要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旱情评定指标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干旱缺水情况,将干旱灾害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7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95%,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8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21;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30%;

    ⑤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30%。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8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7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12;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20%;

    ⑤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2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6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5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06;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5%。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1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4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25%;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0%。

     

     

    3.4.3 预警发布

    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预警发布单位。

    洪水Ⅰ级、Ⅱ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Ⅲ级、Ⅳ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干旱Ⅰ级预警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干旱Ⅱ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Ⅲ级、Ⅳ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2)预警启动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要适时启动高一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洪水或干旱预警启动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启动更高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洪水或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影响人口、救灾工作要求和措施等。

    (4)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5)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预警向全市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情或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市发布或只向受灾地区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照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4个级别。具体应急响应级别与洪涝干旱预警级别相对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3)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区县(市)级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的大型河流防洪调度方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管中型河流防洪调度。其他河流及水利、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由所属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根据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旱情公报,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大型河流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执行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中型河流及市属水利、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由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要立即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造成衍生或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Ⅰ级洪水预警;

    (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Ⅰ级干旱预警;

    (3)中心城区或3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Ⅰ级干旱预警。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

    (2)当洪水或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Ⅱ级洪水预警;

    (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Ⅱ级干旱预警;

    (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I级干旱预警;

    (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Ⅱ级干旱预警。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当洪水或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洪水预警;

    (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Ⅲ级干旱预警;

    (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Ⅱ级干旱预警;

    (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Ⅲ级干旱预警。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洪水或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作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洪水预警;

    (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Ⅳ级干旱预警;

    (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Ⅲ级干旱预警;

    (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Ⅳ级干旱预警。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做好对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重要河流洪水位持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县(市)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干旱灾害

    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本预案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工作领导,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决策和部署,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及时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水利部门要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监督、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指导;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布预警后24小时内派专家组、抗旱检查组、督导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受旱地区群众紧急抗旱。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增加值班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市、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积极广泛宣传抗旱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及时有效宣传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最新动态。各旱灾区要结合实际,发动群众采取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大力营造抗旱宣传氛围,确保人人投入抗旱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发布。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发布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市、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②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通知或文件形式定期发布旱情及通报旱情、抗旱行动情况。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适当压缩农业用水、限制生态景观用水及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4.6.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3)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农田渍涝灾害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4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气象、规划国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规划国土、气象部门联合发布Ⅲ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且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事发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决策。如需转移时,要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后,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规划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水利、规划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7)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山洪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5 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大中型河流、主要河流堤防及其重要支流、重点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事发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有需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及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确保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于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复查核实,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研判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进行监控和追踪,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要按照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要按照职能分工,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通过沈阳警备区协调,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我市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要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生活饮水。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经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要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区,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要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租用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尽快解决。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要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解放军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及部队与地方共同组建的抢险救生应急分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组建本级防汛专业队伍。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如下: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各地区需要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时,由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批准;需要其他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时,由所需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如下:市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沈阳警备区提出申请,军队根据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办理。各地区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要通过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要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⑤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⑥在主汛期到来前,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期间要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③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抗旱工作职责,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区、县(市)级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政府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满足群众生活用水时,要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 供电保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监管;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渡口安全管理按照《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在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瓶装水和罐装水补给运输。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市、区县(市)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市、区县(市)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②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需要。

    ③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④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抗旱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⑤干旱频繁发生地区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如下:先调用事发地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及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省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②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如下: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级抗旱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存储单位下达调令。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指定仓库储备。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下拨。同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依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并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资金预算或新购物资储备预算,筹措和落实资金。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和旱季,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我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我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我市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2)遇紧急情况时,我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等公共场所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由民政、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

    5.3 技术保障

    (1)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雨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提高全市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确保市级报汛站的雨、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7)继续不断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8)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9)建立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政府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课程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涵盖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信息系统、通讯保障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主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农经委、城管局、文广局按职责承担。市文广局要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培训。

    (5)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每年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

    (2)各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所在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每2-3年组织1次水利部门与其他行业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灾区地区政府。

    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

    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做到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

    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6.1.4 环保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结合当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对于水毁水利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受灾地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市水利局根据调查组提出的修复建议,及时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恢复水毁工程。

    对于其他行业恢复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总结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市共有4条,分别为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外流域面积)1000-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市共有4条,分别为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

    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县(市)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含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含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作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99.9毫米的降雨。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0-250毫米的降雨。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2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缺水现象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县(市)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警戒水位: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前,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干旱缺水率:需水量减去可供水量的差值占可供水量的比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下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2-3年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更新和评审,预案修订完成后,履行原审批程序;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评审,视情况变化作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市、区县(市)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