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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金融风险 重庆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17-05-21 重庆市财政局网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做出系统安排。  

    应急处置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一项关键而重要的举措。 

    《预案》开宗明义,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适用于市级和区县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建立分层负责机制,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县属地管理。跨区县处置由区县协商办理。涉及市外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有关区县牵头办理。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主要是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以Ⅳ级债务风险事件为例,当单个区县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和政府运转,或者因到期债务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只要一项指标异常,就确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  

    建立分类处置机制,对政府债券,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及其部门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13种行为。 

    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后,将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将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预案》还提出,区县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本地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重整是指风险区县通过调整投资计划、压缩一般性开支、加强预算审查等措施,恢复偿债能力和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如果区县要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