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2017-01-02 盘县人民政府
盘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全县地方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规范地方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全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煤炭工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结合盘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目标

(一)生产、建设指标

1、生产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完成原煤产量。

2、建设矿井完成年度计划建设工程量和投资量。

(二)安全指标

各煤矿全年事故死亡控制数为零人,重、特大事故次数控制为零起。

(三)基础管理

1、煤矿管理机构健全、完善。

2、矿级领导成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复训符合规定,实行全员持证上岗。

3、编制煤矿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4、矿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和任用符合规定。

5、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编制煤矿人才培养规划,实现人才强矿战略。

6、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相关图纸资料及备案材料。

(四)技术进步

1、巩固现已完成并投入运行的技术和装备,进一步引进和推行新的技术和工艺。

2、巩固现有系统功能,确保采掘有序,通风可靠,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运转稳定,监控有效,抽采正常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完善现有系统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3、有序推进机采、机掘、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监测监控、紧急避险等项目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4、创建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活动,力争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

(五)安全管理

1、编制和完善安全发展规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编制完成有关专项设计并严格落实。

3、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符合规定。

4、隐患排查治理符合规定。

5、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六)日常业务

1、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2、完成临时需要的上报材料。

二、责任要求

(一)企业责任

1、负责设备设施的投入和安全运行

2、负责资金投入

3、负责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4、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5、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6、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7、负责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投资控股人责任

1、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矿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

3、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

4、定期组织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5、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7、负责组织抓好煤矿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核销工作

8、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9、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和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三)乡镇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督促煤矿加强工作面管理,督促煤矿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督促煤矿在掘进头和回风巷必须确保传感器按要求安装到位,已回采工作面边缘必须安装顶板动态传感器,做到每天都有人签字认可,存档备查。

3、督促煤矿严格做好密闭工作,通往采空区、积水区及有煤层自燃倾向的巷道必须按规范密闭到位。

4、督促煤矿做到所有井下装备、仪器仪表必须一律防爆。

5、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必须有详实的值班记录,矿长外出必须向煤管站、安监站请假,并按规定指定代理矿长负责矿长外出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

6、督促煤矿做好图纸资料各项工作,所绘图纸必须真实反映井下情况,并及时填绘井下情况变化图,做到每天10天填绘一次,每季度交换一次监控系统图,采掘平面图等三图必须有记录。

7、督促煤矿监控系统做到24小时监控,对未安装监控系统的必须限时安装投入使用,确保每天的监控数据完整真实,并由矿长签字存档。

8、督促煤矿配齐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9、严厉打击整合、技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对整合、技改煤矿无关联的系统进行关闭。

10、责令证照过期的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作业,督促煤矿加快办理延期、年检等各类手续。

11、督促煤矿安装防灭火设施设备,确保安装到位并有效使用。

12、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各项规定。

三、奖罚标准

1、对煤矿“六证”不齐全或过期组织生产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

2、矿井未形成工作面或不在工作面进行采掘、未经批准回收保安煤柱、私自打开密闭回收顶煤、超层越界偷采的,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每项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

3、对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整改、整顿,但仍然无视监管要求组织生产或建设、边建设边生产、未按规定关闭未利用系统的,每项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

4、对大巷工作面未按要求支护、未留足支撑煤柱、未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立即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每项处10万元罚款。

5、对不提供真实反映井下情况的采掘图,没有按时填绘并上报季度交换图,没有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防灭火、防治水设施不足的,每项处10万元罚款。

6、各煤矿监控系统必须实现24小时监控,对未安装监控设备、未按“防火墙”要求密闭、未安装动态传感器、监控室无专人值班和无记录、监控数据不能反映实测情况、监控记录发现较大隐患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每项处10万元罚款。

7、对未按要求安装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处20万元罚款。

8、对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支护的,必须停止采掘作业。对未按规定留足支撑煤柱、未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每项处10万元罚款。

9、对完成矿井建设年计划、提前建成投入试运转并验收合格的,奖励10万元。对未完成矿井建设年计划、有效工期内未进入试运转的处10万元罚款。

10、对完成生产任务,全年未发事死亡事故、未被任何检查单位处罚过、未被检查停产整顿处理的矿井,奖励20万元。

11、煤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90万元;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从第二起事故开始,每死亡1人处100万元罚款。发生事故时,没有矿级领导带班的,加重处罚。

12、各煤矿要按矿井规模建立健全煤矿管理机构,配备齐全各种人员,做到矿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未持证1人处1000元罚款。对特种作业人员缺项,未跟班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13、各煤矿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和井巷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处1万元罚款。

14、各煤矿水害防治、抽排水系统、探放水工作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15、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要运转正常,装备齐全,系统完善,各类传感器安装到位,数据传输和记录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16、各突出矿井和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完成区域和局部“四为一体”工作,并符合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罚款。

17、各煤矿要按时完成主要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校检检验,并在有效期使用,未完成每项处1万元罚款(注:主要设备和仪器仪表是指主扇风机、压风机、水泵、绞车、测风表、各种传感器、防突仪、单体液压支柱、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报警器)。

18、各煤矿要及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未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未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防突矿井进行管理的煤矿,处20万元以上罚款。

19、各煤矿要完成瓦斯抽放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探放水设计、防灭火设计并严格落实,对未完成的煤矿每项处5万元罚款。

20、对矿级领导没有带班、档案弄虚作假的;安全员、瓦检员等特殊工种没有跟班的;矿领导、法人下井次数不够的(法人代表或业主每月不少于10次,矿长、副矿长不少于15次)的煤矿,每项处5万元罚款。

21、对未建立和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万元罚款。

22、对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一级标准的奖励50万元,达二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

23、对年底前生产矿井仍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处5万元罚款,符合安装规定未安装人员运送系统的处5万元罚款。

24、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对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煤矿处10万元罚款。对同一隐患在同一地点经第二次检查时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结束的,每条处1万元罚款。

25、大力推进机械化采煤,对每实现一个机采工作面的煤矿,奖励10万元。

26、各煤矿要完成年度计划,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图纸资料及备案材料,对未完成的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