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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6-12-27 钦州市政府

    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13〕1494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境内和境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千米,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应急专业组构成。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设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确定。

    2.1 组织机构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指挥和部署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市政府及时发布和决定市内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自治区、国家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配合自治区做好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新闻通稿,负责市境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一般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由市卫计委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应急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2 其他辐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人员的隐蔽和撤离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开展辐射事故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将辐射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应急状态下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辐射应急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 各县区政府(管委)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负责本县区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在发生辐射应急事故后,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2.4 日常管理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环保局辐射管理机构负责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计部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预案编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鉴定工作,初步确定事故等级,若事故初步认定等级为较大以上及重要敏感突发事件的,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市总值班室)和自治区环保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填报《钦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表》;若事故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市总值班室)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填报《钦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表》。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 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环保厅的应急指令,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研判,明确事故情况后,即刻向自治区环保厅、市政府(市总值班室)报告。

    (2)根据国家、自治区辐射应急机构和市政府指示,开通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前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配合国家、自治区辐射应急机构和市政府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市一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1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后,召集各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2)及时将辐射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市总值班室)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3)同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4)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2.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有关应急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有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要及时送至市一医院诊断救治。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监测

    发生辐射应急事故后,立即请求自治区环保厅给予辐射监测力量支持,对我市辐射事故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委宣传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级别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新闻通稿,及时组织发布一般级别的辐射事故信息,并及时通过媒体发布新闻报道,向公众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 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响应终止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3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在2周内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提交事故情况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人员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 人员培训

    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培训。

    6.3 预案演习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演习方案,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及时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市政府报送演练总结报告。

    6.4 应急值守

    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6.5 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7 装备保障

    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8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9 应急文件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写应急预案实施程序。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实施程序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8.2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5月14日印发的《钦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钦政办〔2009〕99号)同时作废。

    附件:1. 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人员通讯录

    附件1.docx

    2. 钦州市突发事故信息报告情况表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