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6-12-27 湖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指挥机制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灾害防御规划

    3.2 避难场所准备

    3.3 应急队伍准备

    3.4 应急预案演练

    3.5 应急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善后处置

    6.3 灾害保险

    6.4 应急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规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做到资源共享、协调运转。

    (4)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发挥驻鄂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5)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省气象局、长江海事局、武汉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2.1.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必要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市、州、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指导省内新闻媒体、协调中央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省经信委:主要负责组织电力调配,保障电力供应;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部署全省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确保师生安全。

    省公安厅:主要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省民政厅:主要负责掌握、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农房的恢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意见;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省住建厅:主要负责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供水供气事故发生;督促企业帮助和指导居民落实安全用水用气措施;组织检查建筑施工场所,责成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建筑民工;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情况的监测,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交通畅通;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工作;组织水旱灾情核查和综合上报,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商有关部门发布水旱灾情;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加强全省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督促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省农业厅:主要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

    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省广电局:主要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囤积、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市场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因灾受损市场内经营户临时经营场地安置工作;参与灾后市场重建的规划工作。

    省旅游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省粮食局:主要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省物价局:主要负责监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查处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物价等违法行为。

    省安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跟踪境外境内舆情,加强互联网新闻和舆情的监控、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外国及港澳台记者来鄂采访报道接待管理的相关事宜。

    省军区:主要负责指挥、协调驻鄂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湖北总队:主要负责组织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设施。

    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民航湖北监管局:主要负责机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严重时关闭机场,并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等工作。

    省气象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为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长江海事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发生时长江干线水上船舶的防护引导,并组织对遇险船舶及人员的搜救。

    武汉铁路局:主要负责抢修受灾铁路线路,制定运输方案,调配运力,快速疏导滞留旅客、运送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铁路畅通。

    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及时报告受灾影响和恢复情况。

     

    2.3 指挥机制

    发生全省性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重大疫情等方面,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对上述各种灾害,市、州、县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灾害,由市、州、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气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省内气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避难场所准备

    市、州、县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3 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4 应急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5 应急宣传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和水文等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为: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登陆并影响我省。

    (2)暴雨:过去48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25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48小时50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4)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省5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4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3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省5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4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

    ③全省5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4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

    (5)干旱:50个以上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州)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并影响我省。

    (2)暴雨:过去48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48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4)寒潮:预计48小时40个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下降14℃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5)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省4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3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省4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

    ③全省4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3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

    (6)高温:过去48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干旱:40个以上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并影响我省。

    (2)暴雨:过去24小时15个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48小时20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4)寒潮:预计24小时20个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下降1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6小时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大部地区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6)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省3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省3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

    ③全省3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2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

    (7)高温:过去48小时2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8)干旱:30个以上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9)大雾:所辖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浓雾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并影响我省。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15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且有成片的大暴雨。

    (3)暴雪:过去48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4)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40个以上县市区平均气温下降10℃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6小时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风力达5-6级,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较大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6)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省20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

    ③全省20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7)高温:过去48小时4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7天最高气温达35℃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8)雷电:所辖大部分地区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有强雷电发生且可能持续。

    (9)冰雹:所辖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冰雹,并产生较严重灾害。

    (10)霜冻:所辖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霜冻天气。

    (11)大雾:所辖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大雾天气。

    (12)霾:所辖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天气。

    (1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4.2.3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4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利用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通告。

    4.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认真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5.2 分级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规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5.3 分部门响应

    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预案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流程。

    当发生台风灾害时,启动《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当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启动《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启动《湖北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启动《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时,启动《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启动《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启动《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或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鄂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市、州、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发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6.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4 应急总结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7 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人力保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2 财力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7.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7.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往往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