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6-12-27 广东省应急网

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保障我省在境外机构及人员、外国在粤机构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省和省内涉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领海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内涉及港澳台地区民众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确保安全,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应对、保守秘密”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外办主任,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事发地或涉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口岸办)、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国资委,省体育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台办,省铁投集团,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铁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省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2)省委维稳办:负责对涉外突发事件引发的省内不稳定因素、可能诱发涉外突发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及相关社会面动态适时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等有关事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事宜。

(5)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外国来粤留学人员等有关事宜。

(6)省科技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赴境外或外国来粤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科研人员等有关事宜。

(7)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民族宗教等有关事宜。

(8)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省内涉外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等,保护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秩序;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适时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9)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民间组织的有关事宜;为受涉外突发事件影响的省内公民和在我省的外国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因涉外突发事件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0)省司法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监狱及关押人员等有关事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涉外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在粤外国和港澳台专家、教师、来粤工作回国留学人员、技工学校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出国(境)培训项目等有关事宜。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公路、水运及城市地铁(含轻轨)交通等有关事宜。

(14)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农业、农村、粮食及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农业救灾复产等有关事宜。

(15)省林业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扑火、陆生野生动植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有关事宜。

(16)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外商投资、商贸流通、口岸管理等有关事宜,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17)省文化厅: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文化艺术等相关工作。

(1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重大疾病防控干预、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及医院、援外医疗人员等有关事宜。

(19)省外办:负责组织、统筹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0)省国资委: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省属国有企业及派出人员等有关事宜。

(21)省体育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等有关事宜。

 

(22)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海洋和渔业等有关事宜。

(23)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等有关事宜。

(24)省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入境、出境旅游等有关事宜。

(25)省侨办: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华人华侨、归侨侨眷、在粤印支难民等有关事宜。

(26)省港澳办: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香港、澳门等相关事宜。

(27)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不含进出口食品)安全及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等有关事宜。

(28)省台办: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台湾等有关事宜。

(29)省铁投集团: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有关事宜。

(30)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为涉外突发事件相关人员、设备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31)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海关稽查、打击走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税监管等有关事宜;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所需进口物资、装备等提供通关保障。

(3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含进出口食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管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为涉外突发事件相关人员提供通关保障。

(33)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民用航空等有关事宜。

(3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通信网络等有关事宜。

(35)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水上交通等有关事宜。

(36)广铁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我省铁路等有关事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外办,负责日常工作。

2.3地方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省外办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级、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制订有效的监测、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3.1.2预警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研判、评估并确定预警级别。涉外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3预警行动

(1)Ⅰ级预警

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有关警告。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Ⅱ级预警

有关单位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方案。必要时,发布旅行建议或者提示。

(3)Ⅲ级预警

提醒有关单位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研判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拟订初步应对措施。

(4)Ⅳ级预警

提醒有关单位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注意安全。

3.1.4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和漏报。

3.2.2响应启动

按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等,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按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涉外突发事件,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指挥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省外办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涉外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指挥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外事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处置措施

3.2.3.1境外涉及我省突发事件

(1)与外交部及有关驻外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分析、判断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2)迅速了解和掌握我省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国内联系单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协助或者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3)通过外交部及有关驻外机构及时与事发国、地区有关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及援助。

(4)视情况协调派遣慰问组、工作组及医疗队赶赴事发国家、地区;协调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当事人家属赶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5)做好接送伤亡及其他人员的交通运输准备工作。

(6)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并落实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3.2.3.2省内涉外突发事件

(1)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事件背景、规模及其影响。

 

3.2.4现场处置

发生在我省的涉外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终止

涉外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善后处置

3.3.1后期处置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及时开展人员安置、损失评估等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2总结评估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4信息发布

各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涉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省外办要会同省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能及时到位、高效处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4.4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外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省外办和有关派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境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主体及领海。

(2)境外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3)驻外机构是指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外交部驻港、澳公署、驻国外其他官方机构,我省在境外机构等。

(4)外国驻华官方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驻华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5)境外涉及我省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省在境外机构和人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我省配合或采取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

(6)省内涉外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外国在粤机构和人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以及外国公民在粤从事较大规模非法集会、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

6.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