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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12-27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

    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饮用水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7.1)作为突发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我市有关单位、人员,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济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市政府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附件7.2)。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订,报本级政府按程序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邻(近)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需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济单位和市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1.6.3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和济南警备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地区以及中央、省驻济单位和驻济部队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省、国家和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总结分析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承担市政府值班工作,办理向省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组织编制修订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市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协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做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厅设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市人防办设备用应急指挥中心。

     

    2.3工作机构

    2.3.1市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设立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市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报请市应急委协调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协助县(市)区政府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2.3.3市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暂无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由市分管领导、协调市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临时应急指挥部,参照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相近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县(市)区和基层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县(市)区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专家组的管理服务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本市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7.3。

    3.1监测预测

    3.1.1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3.1.2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1.3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3.2.2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驻济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3.2.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四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3.2.3.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应采取的特定措施或避免、减轻危害的建议;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3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予以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之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须在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86062094)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66607053),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市政府应急办应将接到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迅速将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并跟踪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公安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4.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依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审议确定。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县(市)区政府请求或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4.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国务院、省政府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3.4.4应急处置措施

    3.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依法予以控制;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单位加强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加强安全保护;

     

    (6)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4.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市)区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安监局、市政公用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防办、市政公用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价局、粮食局、盐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本市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防办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公用局、水文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市外办、市侨办、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环保局、金融办、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质监局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3.4.7应急联动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济单位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济南警备区及驻济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4.9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市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4.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商务局、市外办等共同组织,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安排,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6.2社会救助

    (1)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6.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3.6.4调查评估与总结

    (1)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6.5恢复重建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驻济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市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南广播电视台以及协调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航空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委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物资及生活保障

    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城乡建设委、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市政公用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4.7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武警济南市支队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济南警备区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各级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基本要求。

    4.9气象水文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利局、水文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4.10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技局、相关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技水平。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数据库规划建设,县(市)区政府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1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各级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4.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法制办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市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县(市)区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5.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3监督与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4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我市各级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相关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黄河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全部漫滩;

    4.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5.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7.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黄河1处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大部分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有重大险情,或1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5.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1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防洪工程出现险情;

    2.黄河控导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部分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1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有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5.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6.小(一)型水库垮坝,1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1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8.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发生中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我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2.由于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由于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大雾、连阴雨、持续高温、持续低温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由于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发生M≥5.0级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发生M≥5.0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发生M≥5.0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蝗虫、稻飞虱、棉铃虫、烟粉虱、粘虫等迁飞性、爆发性、传毒性虫害和小麦条锈病、玉米粗缩病、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等流行性、突发性病害,以及恶性杂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大面积成灾并对农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生物灾害;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大面积成灾,并对林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蝗虫、稻飞虱、棉铃虫、烟粉虱、粘虫等迁飞性、爆发性、传毒性虫害和小麦条锈病、玉米粗缩病、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等流行性、突发性病害,以及恶性杂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和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等害虫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七)草场火灾。

    特别重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重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未得到控制的。

    较大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一般草场火灾包括:

    1.受害草场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3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6.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7.山东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我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8.全市通信故障或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9.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10.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城市油气供应中断;

    11.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连续停暖72小时以上的事故;

    12.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3.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2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6.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24小时、其他铁路线路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7.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我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城市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8.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水,以及停气24小时以上或停暖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5—5万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较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城市油气供应中断。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1.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省内包括我市的3个以上设区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6.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7.(1)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我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2)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3)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2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4)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8.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停暖24小时以上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三)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包括: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包括我市的3个以上设区市突然发生,或在10个以上县(市)区突然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包括: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在我市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突然严重发生,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包括我市的5个以上设区市突然严重发生,或在10个县(市)区突然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包括: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突然严重发生,或在5个以上县(市)区突然发生,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包括: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且范围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1个县(市)区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城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且范围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50人(含),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10人(含);(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3)短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的设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区域;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我市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3)短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2)短期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0.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的;

    5.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6.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包括我市县(市)区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市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省内包括我市县(市)区的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省内包括我市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省内包括我市的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部队驻地,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且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已造成较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市发生的,涉及县(市)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县(市)区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市)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市境外机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重大财产损失,以及造成外国在济机构和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较大财产损失,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济机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人员,以及部分撤侨;

    5.省、市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一定财产损失,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济机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及一定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7.以放火、决水、枪击、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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