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2016-12-27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海关应对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海关正常执法和办公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我关常见突发事件和发展趋势

深圳地处亚热带海洋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干旱、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口岸众多,进出境人流量巨大,货物进出口频繁,口岸突发紧急公共事件、恐怖事件的机率较高;深圳海关是全国业务量最大、人数最多的直属海关,业务种类齐全,监管点多,监管风险大,H2000系统成功切换以后,海关通关监管工作高度依赖计算机手段,计算机故障容易引发通关突发事件。深圳城市化的特点非常突出,深圳海关又处于深圳城市建设的前沿阵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3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影响深圳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对海关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重大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海关关区内,在通关、缉私、网络和信息安全、重大政治性或涉外事件、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方面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为深圳关区内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具有总体的指导意义。

1.5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处置、协同配合的原则。

 

2 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我关易发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关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其中重大事故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海关系统的表现较为特殊,是我关重点预防、处置的对象。

2.1.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危及我关人员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我关应根据深圳市的有关应急预案的安排,协同深圳市的有关部门应急处理。

2.1.2重大事故

主要包括:

(一)重大安全事故:指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以致严重影响海关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或海关员工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严重人身伤亡。

(二)重大涉外事件或政治事件:指海关员工因执行公务与外交身份人员或社会政要、知名人士发生争执、冲突以及损坏外交物品,或海关员工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对海关工作和对外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口岸交通瘫痪:因交通事故、司机罢驶或其它原因造成口岸交通完全瘫痪,通关中断。

(四)恶性闯关并造成海关现场工作人员伤亡、走私团伙武装掩护走私、挟持海关员工,或煽动冲击海关业务现场和办公场所,使海关员工生命安全或海关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五)技术事故:指海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主机系统和网络全面或局部崩溃、计算机供电系统受到破坏或出现故障、系统受病毒入侵破坏、计算机软、硬件遭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的破坏等,以致影响或严重影响应用单位业务的正常运作、造成业务运转中断、瘫痪。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进出境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

2.2级别划分

我关的突发事件总体上划分为三个等级。专项预案涉及的突发事件一般也相应划分为三个等级,情况特殊的,可相应减少级别划分。

2.2.1一级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全关范围或全关大部分单位的技术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的业务及办公系统运转瘫痪;重特大火灾、自然灾害、安全及卫生事故、恐怖袭击活动或其他造成海关人员较大伤亡或办公场所毁损、严重影响我关工作正常开展的事件。

2.2.2二级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在关区范围内某一业务领域、某个或若干个隶属海关(处)的技术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的业务及办公系统运转瘫痪;较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疑似恐怖袭击事件、查获核生化爆物品事件,对海关人员和办公场所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影响部分隶属海关和部分业务正常运作的事件。

2.2.3三级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的局部影响海关业务运作,对局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可由事发单位自行处理的突发事件,如局部技术故障、发现易燃物品、个别口岸交通堵塞等。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组织机构设立原则

按照海关行政管理层级,我关建立总关和隶属海关(处)两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机构管辖区域及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关长担任;

副组长:由副关长担任,分别对应相应的分管业务;

小组成员:办公室、缉私局、财务装备处、法规处、监管通关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保卫处、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具体处置措施由应急行动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对外协调小组和新闻发言人分工实施。

(一)应急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值守应急接报、收集汇总信息、综合协调处置、提供处置参考意见、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以及其它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

(二)应急行动小组:由办公室、缉私局、法规处、保卫处、监管通关处、技术处、加工贸易管理处、行邮监管处、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和机关服务处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理模式和流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追踪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三)后勤保障小组:由保卫处、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处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后勤财物补给工作;并根据有关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安排,落实有关资源供给。

(四)对外协调小组:由办公室和相应职能处室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对外协调、对外宣传、对外告示以及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事项。

(五)新闻发言人:总关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总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对重大突发事件,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由新闻发言人回答有关媒体的采访。

 

3.3隶属关(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各隶属关(处)、应急工作主要职能处室(监管通关处、行邮监管处、技术处、机关服务处、缉私局等)均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并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应急工作预备队。负责预防、发现、处理本单位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向总关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应急措施。

4 预测、预警和情况报告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办公室、保卫处、监管通关处、行邮监管处、技术处、风险管理处、电子数据分中心、机关服务处、缉私局等主要业务部门和各隶属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收集监测,分析甄别信息,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有关单位加强从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各业务部门收集的信息情报、安全监测系统检测发现的信息和情报、海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发现的信息和情报中收集提取有用信息,加强分析预测。

4.2预警

监测部门或有关信息人员一旦掌握并确定突发事件的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应急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隶属关(处)通报。

技术和电子数据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发现的技术性突发事件信息,要提前向各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实时跟踪事态发展。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应的应急小组和有关隶属关(处)及时按照有关专项预案和细化预案做出应急部署,迅速通知应急预备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情况报告

4.3.1报告原则

(一)“即现即报”原则:各有关单位在海关工作、生活场所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发生,须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补报。

(二)“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三)“双线同步”原则:对我关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在按规定向总署报告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深圳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追踪反馈”原则:事发单位应将突发事件的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即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4.3.2报告形式

报告主要有电话报告、书面传真报告、网上办公系统发送等。

报告须包含以下要素:

(一)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影响、结果。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值班人员必须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二)文字报告: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状况、影响;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要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

 

4.3.3报告时限

除三级突发事件外,事发单位或突发事件知情人在发现突发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应急办公室,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补发报告。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本单位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口头批准,知情人员直接上报。

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办公室主任应根据需要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员报告。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整理相关信息,经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总署办公厅和深圳市委市府办公室,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在惠州关区的,要报告惠州市委市府有关部门。

4.3.4事后报告及档案管理

事发单位和总关应急办公室应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的预防、发生、处置的全过程。事后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对三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可在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发生的突发事件相关情况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办公室、主要业务部门、各隶属关(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记录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年。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分级响应

5.1.1有关主要业务职能部门在本预案的总体框架和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细化的综合预案。各级海关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决定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一级突发事件主要由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主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置,事发单位配合处置。

(二)二级突发事件主要由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事发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视情况予以指导帮助。

 

(三)三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自行处置。

5.1.2突发事件的级别定位,由事发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根据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并决定适用的级别和预案。事发单位决定相应的级别和预案后,如果事态发展超出本级单位的管辖范围和处置能力,应及时请示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决定升级事件级别,启动上一级预案。上级单位予以管辖处置的,事发单位要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

发生范围涉及全国海关、若干个直属海关或在深圳市较大范围内,属我关一级突发事件的,深圳海关要服从上级和深圳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5.2应急系统与措施的启动

5.2.1不启动应急系统的突发事件

对于事态紧急,但可根据正常工作程序予以处理的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增派相关专业人员,增加人力,妥善加以解决,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

5.2.2启动应急系统

经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专项应急系统的,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责任,事发单位和应急办公室迅速通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达指挥场所(总关应急指挥中心或突发事件现场的临时指挥场所);对由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管辖的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迅速通知各应急小组成员30分钟内到位;隶属海关单位的应急预备队伍和设备迅速到位。

 

5.3处置

5.3.1突发事件有专项预案和措施的,事发单位要按照上级指示,严格执行预案的有关措施,果断、迅速做出处置。

5.3.2突发事件没有对应的专项预案和处置措施的,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果断迅速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隶属海关单位一把手或派出的现场指挥人员,拥有紧急事态处决权。

5.3.3总关应急办公室后勤保障小组和隶属海关单位的后勤部门要根据现场指挥员的命令保障财、物的资源的调配、到位。

5.3.4信息报送和对外宣传

事发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照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即时向总关应急办公室报送信息;应急办公室要追踪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的结果,并组织信息即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外协调小组要做好公众询问解答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一、二级突发事件由对外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和对外宣传口径,并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5.3.5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属各小组和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5.3.6应急处置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完全或基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时,由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专业人士研究,适时决定结束应急工作。

 

5.4后期处置

5.4.1调查和总结

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天内,根据情况由总关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经过、损失影响和责任单位的奖惩,事后重建需求等方面做出调查评估,做出总结报告,报总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上报总署办公厅和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

事发单位和总关各应急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对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做出修订。

5.4.2善后重建

对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单位应积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做好污染物清理、现场清理、卫生防疫、物资补给等工作。

6 责任和奖惩

6.1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海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与惩罚参照海关总署《海关系统突发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深圳海关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7 培训、演习和日常保障

7.1培训

根据深圳市的有关安排,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深圳市举办的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掌握避险、互救、互助、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需要,适当组织专门培训。对通关现场突发事件和技术性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制定的应急措施和设备使用方法组织培训。

7.2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一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由总关应急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2年一次(一种),二、三级突发事件由隶属海关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每年一次(一种)。

7.3日常保障

7.3.1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各隶属关(处)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专门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保证突发事件处置联络畅通。

7.3.2收集更新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

总关应急办公室和各隶属关(处)建立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急预备队人员名册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联络顺畅。

建立海关突发事件处置协作机构、专家、设备供应商等的联系途径,并及时更新。

7.3.3在海关通关现场、办公大楼和生活区配备常用的应急设施和工具。

 

8 附则

8.1深圳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安排

本关主要业务部门应对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依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预案。专项预案主要包括《深圳海关公路口岸通关现场故障应急处理预案》、《深圳海关旅检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深圳海关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深圳海关反恐怖工作预案》、《深圳海关核生化爆危险品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深圳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海关机关防灾(火、水、风)应急处理预案》和《深圳海关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

本关各隶属关(处)应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制定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细化、操作性强的预案。

8.2 解释

本预案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8.3 生效

本预案至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深圳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深关办〔2006〕420号,2005年修订稿)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