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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16-12-27 中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组织中山市行政区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包括渡口渡船在内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达到一定数量或性质特别恶劣、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包括下列情形:

    (一)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水上事故;

    (二)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水上事故;

    (三)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的水上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反应相结合。

    第二章 应急反应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本预案的最高应急反应指挥机构,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秘书长、中山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应急反应的其他指挥工作。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中山海事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航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侨务局、市电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保险部门和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地政府对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山海事局分管通航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人、海事局通航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中山海事局、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中心职责是: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工作;

    (二)启动或关闭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作出反应决策;

    (三)对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确定向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的时机、内容与范围等。

    第七条 根据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120急救中心、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气象、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航运等部门或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特殊情况可以指挥开关岐江河员峰桥、光明桥、岐江桥等开启桥以及中山市辖区水闸。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急反应的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期间重大事项及涉外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现场新闻记者,请示上一级宣传部门协助,与上一级新闻单位沟通;组织新闻媒体按指挥中心提供的准确信息宣传报道。

    (三)中山海事局:划定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控制和施救;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市安监局:协助指挥中心协调和督促各个成员单位的应急反应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  

    (六)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调动公边船艇和边防人员及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七)市公安消防局:协助海事部门对有火灾危险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扑救火灾;协助海事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八)市财政局:确保应急反应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九)市交通局: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

    (十)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反应的气象保障工作。根据指挥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水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及时将南中国海的热带气旋警报或消息通知指挥中心。

    (十一)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应急反应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山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河污染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十四)市水利局:根据指挥中心的调度做好全市各主要河道的水闸开启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监测。

    (十五)市航道局:参与抢险救助,必要时对事故水域设置航标。

    (十六)市建设局:协助指挥中心做好在紧急情况下开启岐江河员峰桥、光明桥、岐江桥等有关工作。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指挥中心要求,派出渔政船艇及组织渔船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渔船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交通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中属有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或非因公伤亡的认定和有关待遇支付等协调处理工作。

    (十九)市侨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和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二十)市旅游局:参加与旅游有关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及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一)各镇政府: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抢险救助、善后处理等,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对乡镇农用、自用船的单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二)市电信局:组织通讯队伍,保障应急反应的通讯畅通。

    (二十三)相关保险部门: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视情况预付部分伤员抢救费用。

    第九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应急反应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24小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值班以及水上搜救电话12395的守听和值班;

    (三)接报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险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并对事故(险情)进行调查、取证;

    (四)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地镇政府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广东海事局报告事故反应有关情况;

    (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反应、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七)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安排新闻采访报道;

    (八)组织分析事故(险情)原因;

    (九)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十)对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十一)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事故(险情)报告与应急启动

    第十条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险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当地12395(或110、120),其他群众也应迅速向12395报告。110、120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立即转报12395,12395电话设在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广东海事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接到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海事部门立即出动海事执法人员,组织抢救伤员,划定水域警戒区域,组织调查事故详细情况;

    (二)属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做好事故(险情)现场的交通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有关医疗机构和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并行动;

    (四)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民政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事故(险情)抢救工作;涉及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运输事故,应通知相关部门、机构;涉及水域污染的,应同时报告市环保部门;  

    (五)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事故,应通知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市政府和安监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初步情况。 需向上一级政府和广东海事局报告的,应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单位、船舶、船员及乘客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已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的有关情况;

    (五)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抢救所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情况;

    (六)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地的海事部门及安监部门要及时对事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进行续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作《事故补充报告》,并根据情况的发展,随时向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以及向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作跟踪报告,直至险情消除。事故报告及续报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报告,但必须立即补报书面材料。  

    第四章 事故(险情)现场的组织指挥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接到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险情)现场,宣布事故(险情)处理的总指挥并组织指挥事故(险情)抢救、善后工作: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或区办事处副主任,海事局分管通航安全的副局长,海事处、镇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一次死亡6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由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事故发生地的副镇长或区办事处副主任,海事局局长或分管通航安全的副局长,以及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市、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政法、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海事、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受伤的,镇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死亡的,市、镇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五)发生因溢油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按《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和《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六)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险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指挥中心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设立水上交通管制组、调查处理组、抢险救助组、伤员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现场行动组的工作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和交通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事故(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反应;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反应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二)调查处理组:由中山海事局牵头负责,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险情)调查报告;负责与宣传部门协调,根据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按照指挥中心的授权组织新闻发布;负责配合监察部门对怠于履行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职责,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调查,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指令,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三)抢险救助组:由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市政府或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海事、公安、边防、消防、海洋与渔业、环保、卫生以及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部门和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负责抢险救助工作,抢险救助组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负责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反应进度,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反应;负责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施救。

    (四)伤员救护组:市卫生局负责。开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紧急绿色通道,组织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伤员,指定医院,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五)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或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政府办公室、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遇难者尸体的处理;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六)信息宣传报道组。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宣传、政府办公室、海事、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情况报告、信息发布,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上报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政府书面检查报告,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政府办公室、财政、经贸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反应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负责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负责在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无船主沉船,或有船主但无力打捞沉船的打捞费用。

    第六章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的分级:

    (一)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非涉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广东海事局和指挥中心;

    (二)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及涉外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由广东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海事执法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擅离职守。 海事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步骤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或中山海事局应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向广东海事局和市政府报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总结。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由中山海事局向广东海事局和指挥中心报送;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逐级报送到中国海事局。  

    第十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接报后救援过程;

    (三)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救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救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五)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 应急反应的保障

    第十九条 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镇政府所需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资金储备,强化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枝含量,保证应急队伍必要的经费支出;担负应急反应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

    第九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险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序、措施得当,抢险工作突出者;

    (二)在危险关头、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怕苦、不怕牺牲,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作出贡献的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险情)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赢得时间,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 

    (四)事故现场施救、医疗救治、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得力、成绩突出者;  (五)其他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干涉对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或涉案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

    (二)不听从指挥;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妨碍应急抢险反应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瞒报、谎报或者延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五条 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反应需要开关岐江河员峰桥、岐江桥等开口桥以及中山市辖区水闸时,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新闻等部门处理有关开关桥或水闸事宜。为了掌握岐江河的水流的情况,便于应急反应的开展,水利部门应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监测,加强岐江河水位情况的监控工作及东河水利枢纽工程泵站的开启情况,并及时在中山水利信息网及岐江桥头水位显示屏上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发生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的事故或险情,镇政府参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镇区的应急预案,报指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渔船单方或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程序、方法、步骤参照本预案的第六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指挥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的工作人员,应按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指挥中心应加强应急反应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反应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以及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