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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2016-12-27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1.2市防汛指挥部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本市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4 其他

    2.4.1 区县及街道乡镇

    各区县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2.4.2 各有关部门、单位

    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汛情紧急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至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与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水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3.1.3 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县政府、民政部门、防汛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3.2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应在汛前,积极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检查和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3.3.2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3.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要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巨浪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发至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4主要防御方案

    3.4.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区县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县、街道(乡镇)应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主海塘内的安全地带。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县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3.4.2 防汛墙设防和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区制定后执行或由有关区制定,报市防汛、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县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3.4.3 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预警信号,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各区县、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3.4.4 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地铁的人员疏散、撤离方案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4.5 绿化抢险方案

    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相关程序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抢险。

    3.4.6 其它

    危旧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及时修缮。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危房居民由各区县、街道(乡镇)负责及时转移,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协助。

    空调室外挂机由各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使用检查、及时告知用户检查结果、消除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绿化市容部门在设计、制作、安装、维修等方面进行具体管理和质量监督,明确广告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的责任单位,制订突击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措施,落实安全检查责任人和维修抢险队伍。对徐家汇、五角场、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户外悬空店招店牌,有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会同警方及时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它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向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4.1.7 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本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4.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后。

    ④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组织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②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后。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⑤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专题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⑥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4.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后。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⑤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责任人(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下同)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⑥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红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后。

    ④沿长江口、杭州湾主海塘决口或市区重要地段防汛墙决口。

    ⑤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参加,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⑥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2.5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9)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0)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和绿化市容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1)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2 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5)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

    (6)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0)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3 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中小学(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4)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5)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6)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7)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8)消防部队执勤力量在岗待命。

    (9)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

    (10)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4 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安部门增加警力备勤,做好交通疏导以及街面巡逻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

    (7)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4.1 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4.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需要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市防汛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对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和建设、房地、渔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教育、公安、卫生、边防等部门要全力协助。  

    4.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和防汛指挥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做好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院前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4.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区县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4.5 信息发布

    4.5.1 防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4.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 应急结束

    4.6.1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6.2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6.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救助

    5.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搞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5.1.2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5.1.3 当地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5.5 保险与补偿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防汛保险,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5.6 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6.1.2 本市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3 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两个层次建立。

    6.2.3 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气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质、绿化、医学、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6.3 专业保障

    6.3.1 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3.2 供水保障

    各自来水厂和原水厂要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6.3.3 供气保障

    市燃气管理处要按制定的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6.3.4 交通保障

    (1)公交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安排应急备车,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

    (2)轨道交通

    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汽车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它

    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市区积水超过1米时, 由驻沪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6.3.5 环卫保障

    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必须将居民生活垃圾运往本区域事先确定的临时堆点堆放,不得积压在居住区,水运恢复后,立即组织抢运。

    6.3.6 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县商业部门必须备足主副食品。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6.4.2 医疗保障

    为保证抢险救灾时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能适应需要,各区县要建立一支20至30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储备、专业储备、区县储备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6.5.2 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全市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7.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7.4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7.5.2 预案评估与修改

    市防汛办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每两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名词定义

    (1)防汛防台预案: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2)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3)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