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16-12-27 黑龙江省政府应急办

黑龙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黑龙江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本地区应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和《民航东北地区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特别是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劫持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爆炸物威胁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哈尔滨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哈尔滨海关、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海事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武警总队等单位组成。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局长兼任。

2.1.1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统一领导、协调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发生在本省境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

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负责对黑龙江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的审核;

当应急救援工作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独立处置时,请省政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1.2省飞行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省外事办公室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2)省公安厅

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负责办理出入境人员手续,给予提供便利。

(3)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按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铁路运输。

(4)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5)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6)哈尔滨海关

负责办理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进出口岸等项事宜。

(7)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8)省委宣传部

负责配合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9)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对现场记者进行管理、引导和服务。

(10)省网信办

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控和引导,及时排除不良和有害信息。

(11)黑龙江海事局

负责海(水)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2)省财政厅

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质储备资金和经费;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13)省监察厅

负责检查和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14)省民政厅

负责对事故中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1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落实事故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

(16)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7)省武警总队

当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武警参与协助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飞行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长由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主要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对航空器的搜寻援救;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指挥协调对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指挥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指挥协调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是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包括民用航空相关专业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危险品等领域的专家。

专家组主要职责:指导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对可能或已发生的飞行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参与指导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与报告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主要因素,当研判评估有可能发生飞行事故时,应及时向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

3.2预警与发布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计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预先做好应对准备。

3.3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

 

3.4预警准备

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组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程度与范围;

(三)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宣传避免、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识;

(四)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人员、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机构做好参加应急处置的准备;

(五)了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及相关设施、场所准备情况,做好投入使用的准备;

(六)加强对民航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增强民航关键设备、设施的容灾备份能力;

(七)转移、疏散或撤离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给予妥善安置;

(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民航工作、服务场所;

(九)检查本单位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互联互通情况,启用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

(十)其他能够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防范、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

4.1.1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响应措施:省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事发地市县政府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响应措施: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进入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开通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事发地市县政府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黑龙江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黑龙江省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响应措施:开通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事发地市县政府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了解地市县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工作情况。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市县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应急分级响应

4.2.1发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2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应急预案、相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三个等级。

5.1.1事件分级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航空器产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吨至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在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及周边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立即通知相关机场;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政府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按上报时限要求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做好续报和应急响应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应迅速核实并通报省外事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及时向国务院外交、台港澳部门报告。

5.2.2信息报告要求

在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传递的整个过程中,发出和接收信息的部门和个人应保证信息渠道的双向畅通;

得到通知的单位和部门应安排专人值班,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随时与保持联系,作好应急救援与处置的各项准备;

事发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5.3紧急处置

5.3.1航空器搜寻援救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1)陆上搜救。各机场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民用航空器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余地方的救援工作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救援,民航相关单位给予协助。

(2)水上搜寻援救。省水上搜救部门负责水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5.3.2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紧急处置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5.4指挥和协调

省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协调和做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听从指挥,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5.6新闻报道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民航局授权,统一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企事业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5.7应急处置终止

5.7.1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7.2应急处置终止程序

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飞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安置受害人员及家属,设置会议室,通报相关信息,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2事故调查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局的授权,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组织进行。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事故调查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6.3社会救助与保险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及捐助款物的管理、监督和发放。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理赔和相关现场取证工作。

6.4总结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和处置总结报告。省飞行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对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7.2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装备保障

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2.2人力资源保障

相关单位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2.3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工作。

特殊情况下,省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相关单位要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可能发生的民航民用航空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7.4.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它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7.4.2责任追究

对于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职工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单位应组织各级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省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3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和处置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从任何人登上民用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包括:

人员死亡或重伤;

民用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

民用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在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

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航空器损坏:是指对航空器的机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世行标准的未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受伤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者鼻部单纯折断除外);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涉及内脏器官受伤;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