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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16-12-27 温州人民政府网

    温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温州军分区,市环保局、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城管与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信温州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启动省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辐射事件、跨县级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立案、侦查,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市住建委: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8)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附近自动气象站的实况监测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2)电信温州分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13)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14)温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温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1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工作。

    (16)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货物的辐射污染监测与把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调处置。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4 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织结构,成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并负责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 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保局组建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 重大辐射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矿开采和水冶设施发生事故,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4)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 一般辐射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四、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3 预警支持系统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与市应急信息平台和省突发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4 预防工作

    4.4.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金属熔炼企业

    金属熔炼企业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对废旧金属来料和产品进行辐射监测。制定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

     

    4.4.3 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按规定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配合省环保厅对核燃料、核废料、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健全我市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同省和各县(市、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五、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启动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市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市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必要时请省政府相关部门支持。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事发地县(市、区)迅速将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确认,经省政府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及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IV级辐射事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立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保局。属于III级辐射事件,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市领导小组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属于I级或II级突发辐射事件,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同时可向省环保厅要求增援;

    (5)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6)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3.2 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市环保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应急救援行动。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环保局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经初步确认后,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5.4.2 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件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

    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5.4.3 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5.5 指挥和协调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大突发辐射事件,以市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省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由当地县(市、区)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机构接到市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领导小组决策。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市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5.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 应急监测

    5.6.1 监测组织

    建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组成的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并与全省联网。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调动异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5.6.2 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随着事件的发展和监测结果适当调整。复杂情况下,监测方案由专家咨询组指导确定。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 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件通报

    (1)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接到事发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 安全防护

    5.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应急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县(市、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突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件,市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省环保总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本级预案。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建议。

     

    7.2 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八、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辐射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8.2 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8.3 技术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环保局提请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8.4 通信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8.5 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8.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温州军分区派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 宣传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8.8.2培训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8.3 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每2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2.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凡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0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