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6-12-27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快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事故概念和分级

1.3.1 事故概念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与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相互次生、衍生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②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③超出省级处置能力及其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②跨地级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③超出本市处置能力及其他需省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超出各地处置能力及其他需市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事故(Ⅲ级)的应急处置。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对,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

1.4.2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编制的为应对相关行业事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①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徐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徐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部门应急预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为应对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

(3)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抄送程序。

(4)企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群众的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手段、装备和技术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出第一反应,先期抵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向上级详细报告,以利于判定事故响应级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管理和控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同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安委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职能,必要时协调徐州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 指挥机构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由市安委会承担;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承担。

2.3 工作机构

2.3.1 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的协调、监督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市各有关部门

主管消防、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承担市安委会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与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预案间的衔接。具体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演练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地做好相关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

2.3.3 各地政府(管委会)

各地自行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2.3.4 专家组

组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3.5 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预防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完善预案、机构、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全力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指挥体系

2.4.1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徐州质监局、徐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军分区及市其他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2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和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徐州发布”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监局: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参与事故救援;协同做好事故现场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5)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设备;提供相关市政、建筑工程等技术支持;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市政、水务等技术支持;负责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水上交通、通航水域(港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交通运输车辆;负责河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

(8)市卫生局: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9)市环保局:负责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次生污染的大气、水和土壤等监测,提出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1)市经信委: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负责民爆生产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参与煤矿企业事故应急处置。

(12)徐州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协调安排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13)徐州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视情为生产经营单位灾后恢复提供政策优惠。

(14)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现场灭火,消除因事故引发的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抢运物资,抢修设施。

(15)徐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供、用电应急处置,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16)徐州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 预警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市安委会建立预警信息处置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规范预测预警信息报送、接收、登记、上报、发布、处理等工作。

3.1.2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按照预警信息处置制度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信息监测收集,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3.1.3 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3 事故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4 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以利于事故预防和应对。

3.3 预警响应

市有关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及时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警情做出准确判断,确定响应级别。特别严重情况下可提请市政府发布事故预警,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各有关部门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报告的同时,必须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自行或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调度、协调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2 分级响应

4.2.1 对应事故分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领导和指导下,统一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领导和指导下,统一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安委办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协同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超出处置能力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和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超出处置能力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2.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事故扩大或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2.3 市安委办的响应

(1)对Ⅳ级事故,接报后畅通与事发地及相关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对Ⅲ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Ⅳ级事故,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2.4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协调

4.3.1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安委办和市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协调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应急救援。

(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到位;

(2)掌握现场信息,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

(3)协调与周边城市及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4)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

4.4 信息采集

做好信息采集,并进行分析整合,按工作需要进行反馈,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

 

4.5 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周边村社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需要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迅速组织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区域、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做好疏散人群的生活安置工作,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4)做好事发地周边的环境监测,实施污染洗消。

 

4.9 公众动员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可向上级申请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1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市安委办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12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完成、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并经专家分析、检测和评估确认后,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现场撤离,转入常态化管理。

事故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监机构加强监督督促。

5.3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等级由市县两级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应急指挥部应与事故调查组做好交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救援队伍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应急机构间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畅通。

各地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市安委办。

6.2 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卫生、特种设备、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煤矿、危化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地、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6.3 救援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救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6 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

市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及在岗定期培训。企业结合实际,做好兼职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7.3 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事故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演练,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评估总结抄送市安委办。

8 监督管理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8.1 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救援事故有功,使事故经济损失显著降低的;

(3)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存在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事故,事故救援不力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9.1.2 预案修订

市安委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审定。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3 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