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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016-12-27 雨花区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及时、有序处置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防染,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工合作。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预防、搜救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责,协调行动。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口岸办、长沙航道管理局、长沙电信公司、长沙移动公司、长沙联通公司长沙武警部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机构职责

    应急机构职责示意图

    现场指挥部

    工作职责:执行指令、现场搜救、交通管制、疏散人员、上报险情、初步评估、处置建议、清理现场、善后恢复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收集信息、提供救援依据

    险情分析

    提出方案

    方案评估

    处置建议

    保障讯息畅通

    装备保障

    物资调配

    后勤保障

    现场搜救

    应急处置

    组织清场

    应急监测

    分析判断

    上报数据

    维护秩序

    保护设施

    协调安置

    依法补偿

    组织清理

    恢复秩序

    恢复名誉恢复名誉  

     

    2.2.1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向省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请求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组织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2.2.2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文件的起草;负责水上搜救机构内部事务管理,负责应急值班管理;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分析、趋势预测;负责与成员单位专家进行联络与协调;负责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记录、报告、分析和总结工作。

    2.2.3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办: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参加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方案的制定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全市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相关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参加搜救行动,协助调用、利用事发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事故水域的水上交通监控管制;负责水上突发事故遇险人员搜救;负责水上油污染的控制清除;负责Ⅳ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搜救,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协调和参与较大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船舶的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参与遇难人员营救;负责必要的公众隔离;负责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参与渔民遇险救助行动,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参加搜救应急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出交通事故的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处理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控制、清除水域污染;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通报和制污的技术支持。

    市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团队水上遇险的相关信息;负责旅游遇险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负责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救助期间的气象监测。

    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长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信联络畅通。

    长沙航道管理局:协调做好湘江辖区事故水域的航标及助航标志的设置。

    长沙警备区: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组织船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参加救援的军队、船艇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水上较大突发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靠近事故现场的区域,指挥长由市海事局局长担任,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接受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事故船舶、浮动设施组织自救、互救;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组织交通、治安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报告现场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及时提出医疗救助要求;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对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3.1 信息处理组

    由市海事局、长沙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口岸办、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单位组成。

    职责:全面收集、汇总出事船舶、浮动设施、航空器等各种信息、遇险人员的情况信息;当时和近期的气象情况、航道情况信息,为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3.2 评估判断组

    由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对应急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

    2.3.3 后勤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长沙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

    职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迅、交通畅通,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救援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得到及时满足。

    2.3.4 应急行动组

    由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长沙警备区等单位组成。

    职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2.3.5 监测监视组

    由市海事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关注险情的变化,注意发现新情况,关注事故水域环境、天气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2.3.6 警戒警备组

    由市公安局、市海事局、长沙警备区、长沙航道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对事故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2.3.7 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市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安置处理、灾民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的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碍航沉船物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2.4 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搜救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船检、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安监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决策支持、专业指导、预测评估、经济分析、技术培训、模拟演练。负责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专业组的组成由上述单位推荐,由市应急指挥部聘任。  

     

    3 预防预警机制

    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预警与预防机制遵循“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早预防”是指在事故发生前便作好准备工作。一是物质准备,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二是机制准备,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配备、应急反应的程序、应急联络体系的建立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是指事后反应,事故发生的早期规模往往并不是太大,发生后一段时间内事件的规模急剧扩大,因此,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应对必须做到“早发现”事故初期的征兆、“早报告”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同时“早处置”事故,避免事态的恶化和升级。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内容

    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预警预防信息包括:船舶质量、船舶营运、船舶驾驶操作等突发事件风险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天气、水位、水流、航行环境等诱发风险因素,水上突发事件影响等。风险源是指存在事故风险的地方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

    3.1.2 信息来源

    (1)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公安等)提供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

    (2)水上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口船舶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 信息报送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资源共享。

    3.2.2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 应用船舶GPS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实施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根据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水上突发交通事故预警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市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市地方海事局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报省应急办公室,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市海事局发布,发布对象是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 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和市海事局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交通事故(IV级);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2)200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III级);

    (1) 3人以上10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2) 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II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落水待救和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2) 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3)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I级);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和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2)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3)船舶溢油20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市海事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V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II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市水上搜救应急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马上启动本应急预案和II级响应,迅速开展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船舶的名称、种类、遇险情况、联系方式等,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的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本市辖区的,立即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

    4.3.2信息报告

    值班员接到下列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报告时,在核实相关内容后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1)遇险人员10人以上。

    (2)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3)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4)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6)船舶失踪。

    (7)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8)其它需报告的事项。

    4.3.3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畜牧水产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

    4.4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在2小时内按规定逐级上报。

    4.4.2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3 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实施响应方案。

    4.4.4 现场指挥部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东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一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

    4.4.6 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聚进行。

    4.5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政府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在船舶、设施、航空器、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伤病人员的救治。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政府港澳台或侨务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对在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航道内的碍航物进行打捞清除,恢复正常通航。

    5.2总结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信网,加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必要时还将开设专线通道,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队伍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建的搜救应急行动工作组是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搜救应急搜救队伍为第二处置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扩张,维护正常秩序。

    6.6 物资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的储备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7 经费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负担原则予以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交通部门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上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水上突发交通事故: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上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交通事故。

    (2)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