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
2016-12-26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在国务院、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发动群众。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实行科学决策,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市地震局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局长

合肥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农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市房产局、市粮食局、市重点建设局、市法制办、市信息化办、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外办、市台办、电信合肥分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市人保公司、市邮政局、武警合肥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民航机场管理公司、市政府外宣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合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武警合肥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港澳台和国际联络、条件保障等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区所在县、区可根据本地地震灾害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3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即平时防震减灾,包括地震信息监测、报告、预防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地震台站(点)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市地震局;地震群测群防信息站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贮和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地震局,经市地震局核定后上报省地震监测中心。

3.2  预警和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涉及合肥市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市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市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合肥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预警支持系统主要由卫星通信网络、市地震监测中心、群测群防信息网和市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组成。利用省地震信息中心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平台;将市地震监测中心与省地震信息中心、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相联接,形成数据共享,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将市地震台与省数字地震台网相联接,负责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市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与省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相联接,并通过地震应急响应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指挥大厅大屏幕显示系统,利用GPS、多媒体等技术,为地震应急指挥提供支持信息及可视化显示。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末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4.2  地震预警发布

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防,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安徽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至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至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至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Ⅲ、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地震局。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灾情速报

按市地震局制定的《合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2.2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应立即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地震灾害事件中,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由市外办、市台办上报国家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国家地震局和民政部。

4.2.3  震情灾情公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3  通信

市应急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计算机网络运转状况,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了解通信状况,并组织人员对有关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要携带流动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4.4.2  Ⅱ级响应

在国家地震局的组织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4.4.3  Ⅲ级响应

在国家地震局组织协调和省人民政府指导与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第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

第二,协调合肥警备区和武警合肥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调遣市有关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

第四,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

第五,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第六,部署交通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4.4  Ⅳ级响应

在国家地震局组织协调和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启动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物资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协助国家地震局和省地震局进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协助国家地震局和省地震局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中报告救援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本市内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国家地震局或省地震局组织的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行动。

 

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一切有效办法,使受难者尽快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处理,对重伤员要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域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通信、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与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7.1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以及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以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4.7.2  危险品处理

控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和浓度,划定危险区域,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紧急措施。

4.7.3  现场安全监视

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在各有关单位协助下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和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物所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人防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公司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市卫生局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加强全市各群测群防网点和各地震前兆观测点监测;协助省地震局在合肥市区开展的各项监测活动;协助国家地震局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指挥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国家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国家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各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省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协助国家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管理和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在有关单位协调下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市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伍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国家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民航、铁路部门或企业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灾民的疏散和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

 

6.2.4  电力保障

市经贸委指导、协调、监督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协调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等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合肥支队负责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合肥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6.2.13  涉外事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救灾和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合肥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合肥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预测预防等技术研究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把地震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要在省人民政府督导下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在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县(区)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有关预案,制定本县(区)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办(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批准人:×××

截至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时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8.5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地震局值班电话:0551—3537733、3537776;

传真:3537773;

省地震局值班电话:0551—5562110、5560218;

传真:5571924。

8.6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