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君:加快自然灾害紧急避险立法工作
2017-03-13 中国气象报

 全国人大代表郑雪君。贾静淅 摄影

2016年汛期浙江丽水山体滑坡事故至今仍令人心悸。受台风“鲇鱼”带来的降雨影响,丽水市遂昌县苏村突发山体滑坡,20间房屋顷刻被掩埋,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而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就在山体滑坡发生前,当地干部仍在劝说村民进行转移。根据气象信息,当地政府提前组织的转移工作一刻没停过,但个别村民或不愿转移、或离开后再次返回家中,最终受灾。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群众拒绝配合转移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能采取合法措施对不愿配合的群众进行强制转移,这样的悲剧或许就能避免。”全国人大代表、温州晚报雪君工作室主持人郑雪君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尽快启动防御台风紧急避险的立法工作,对转移群众的强制权做出明确规定。

灾害就在眼前,为何不愿转移?

“我们都以为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不会发生山体滑坡。”这是曾在丽水山体滑坡中死里逃生的村民苏国洪的事后感叹。当时组织转移工作的遂昌县公安局北界派出所所长尹渭俊曾对媒体表示,“特别是上了年纪的村民,认为没有危险,不会发生泥石流。”为劝说村民离开,他们只得拿出手机,把山体滑坡的照片和视频给村民看,“能用的方法,几乎都用上了”。

“被转移人员存在麻痹、侥幸、逆反抵触心理,这无疑加大了转移工作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营救生命的宝贵时间。”郑雪君说。

她指出,在防御台风的人员转移过程中,面对无论怎样劝导都不愿转移的群众,民警、干部为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有时会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这种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却未必合法。”郑雪君表示,相关法律并未赋予在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行政机关转移人员的强制权,强制转移人员的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限制人身自由是全国人大及其专委会的立法范围,目前的相关上位法均未明确设定强制转移权,建议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出现对人员、财产有威胁的台风等自然灾害,相关部门需要强制转移时,确实需要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吴青表示,这一立法需求是合理的。她同时指出,由于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影响,相关立法工作必须有上位法中的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未对“强制转移”做出具体规定,但关于公民服从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已十分明确。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增加对台风等自然灾害紧急避险中强制转移人员的规定,并不违反上位法。

据了解,地方性法规在这一领域已作出探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12月发布并施行了《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

郑雪君认为,应该在提升公众的灾害避险意识与能力、转变防灾减灾观念上下功夫,促使大家主动理解、配合相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应急措施,推动防灾减灾效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