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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拟建立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016-09-09 法制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59条。针对现行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等处罚措施。

    超标海域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83年施行。

    这部施行已有33年的条例,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洋开发力度加大的今天,其中一些规定显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

    首当其冲的是,由于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他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征求意见稿在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是强化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将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超标海域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公众参与力度。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社会公告,充分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禁止通过伪造监测数据排放

    条例对于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规定比较原则,这就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

    征求意见稿为此完善了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勘探开发者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明确勘探开发者应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处置的具体制度。对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含油污水、含热废水、油田伴生气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针对其危害程度和自身特性,分别规定了禁止排放入海、运回陆地处置、达标后方可排放、粉碎处理等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勘探开发事中、事后的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勘探开发者在作业过程中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防污记录材料,并向社会公开污染排放情况;作业终止后,勘探开发者应及时处理有关设施,并依法组织实施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明确溢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规定也值得关注。

    条例缺少对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规定,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反应、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缺失,这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际情况中就显得捉襟见肘。

    建立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已是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为此,征求意见稿健全溢油事故预防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勘探开发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明确相应的预警、报告、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员、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定溢油事故发生后,勘探开发者应当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 勘探开发者应急处置不力的,主管部门应直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或者指定第三方处置;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溢油事故后续处置机制。明确溢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健全相应的事故调查、信息公布等制度。

       此外,针对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强化对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追责机制的同时,全面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提 高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方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重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